為降低投資風險,從事交易前,請先詳閱本須知,並歡迎利用本公司官網 【
常見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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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
- 上市、上櫃股票交易
- 整股交易
- 交易時間為09:00~13:30
08:30~09:00 為盤前試撮,09:00集合競價決定開盤價格。
09:00~13:25 採逐筆交易,並於盤中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13:25~13:30 進行試撮,13:30集合競價成交最後一盤決定收盤價格。
- 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為14:00~14:30,於14:30撮合一次。
- 整股交易單位為1000股。
- 撮合方式
- 集合競價:
由電腦系統對一段時間內的委託單,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找出一個成交量最大的基準價格作為成交價。
- 逐筆交易:
委託單隨到隨撮的交易方式。
-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若價格較前一基準價變動超過3.5%則延緩2分鐘再進行撮合。
- 盤後定價交易:
成交價格限定為當日收盤價格,電腦會自動撮合,並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 零股交易
- 交易時間
盤中零股交易時間為9:00~13:30。
9:10集合競價成交第一盤,9:10~13:30採每一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
盤後零股交易時間為13:40~14:30,於14:30集合競價撮合。
- 零股交易單位為1~999股。
- 詳細交易制度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頁。
- 興櫃股票交易
- 興櫃一般板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5:00,期間採議價交易進行。
- 議價交易:
- 由推薦證券商報「買進」及「賣出」之雙向價格,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議價。
- 買賣之一方須為推薦證券商,投資人之「買進」及「賣出」委託單,不會彼此成交。
- 若投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推薦證券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推薦證券商報買價),櫃買中心電腦系統會將委託單分配給報價最佳的推薦證券商,由電腦系統輔助成交,若委託價格未達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推薦證券商則無成交之義務。
- 詳細交易制度請參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興櫃股票交易制度專區網頁。
- 現股當沖
- 當沖方式
- 先買後賣:先買進現股,於收盤前賣出今日買進現股。
- 先賣後買:先賣出現股,於收盤前買回今日賣出現股。
- 現股當沖條件資格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資格並完成簽署「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概括授權同意書」、「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 開戶滿三個月且近一年內委託買賣達成交10筆以上。
- 先賣後買需加開信用交易帳戶。
- 即使已完成簽署「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當沖前仍須注意該股票是否開放現股當沖。
- 零股交易目前尚未開放當沖,即使將零股補成一張仍然不能進行當沖交易。
信用當沖
- 融資買進:向證券商借錢買股票。(須確定股票當日有融資額度可使用)
- 融券賣出:向證券商借股票賣出。(須確定股票當日有融券額度可使用);若成交當日不欲就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相同數量部分相抵,請於收盤前電洽所屬營業員辦理。
●交割義務
- 投資人買進股票,必須在股票成交日(稱為T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稱為T+2日)上午10點以前,把應付的股款匯入交割銀行帳戶,扣款完成才算是真正完成交易。
- 投資人賣出股票時,證券商同樣也是在股票成交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T+2日)上午10點以前,把您應收的股款匯入您的交割銀行帳戶中。
- 建議成交日(T日)買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1)即將交割金額存入交割銀行帳戶,以免因工作忙碌延遲匯款等因素而導致違約交割之情形發生。
●違約交割
- 買賣股票成交當日為成交日,投資人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上午10點前履行交割義務,否則視為違約交割。
- 民事責任:除清償交割款項外,證券商得以相當於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向投資人收取違約金。
- 刑事責任: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依證券交易法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二億以下罰金。
- 證券商得註銷投資人委託買賣帳戶;於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投資人申請開戶,已開戶者亦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 違約交割對個人信用影響甚鉅,申報違約資料依規定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會在個人的信用紀錄留下污點,以後可能會被證券商拒絕開戶,或是要求預收款券。所以建議您在交割銀行帳戶內先存放固定金額,並隨時留意帳戶餘額,避免造成違約交割之風險。
●交易風險
- 股票投資風險:
股票投資可能在投資過程中不能獲得投資收益、投資的錢遭受損失;例如買入股票後股價並不如預期的往上漲,反而往下跌導致虧損。
- 當沖風險:
若庫存沒有該檔持股同時以現股當沖賣掉股票,而收盤時未進行回補動作,此時請致電營業員將該檔現賣股票改為券賣。若現賣未改融券且未進行回補將由證券商強制買回,會產生現沖差額、借券費用以及借券手續費。
- ETF投資風險:
ETF是由投信或期信事業發行,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包含開放式基金及股票之特色,上市後可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或買回,或於證券交易所買
賣。ETF非保證回本的商品,一般會暴露於市場風險、集中度風險、流動性風險、折溢價風險、追蹤誤差風險及終止上市風險(須簽署風險預告書或具備一定條件,
如有問題請洽營業員)。
- ETN投資風險:
ETN是由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日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指數投資證券,主要風險在於發行證券商的信用風險,由於發行證券商是以承諾的方式,在ETN到期
時給予相對應的報酬,因此有可能發生發行證券商到期日時無法給予相對應報酬之風險(須簽署風險預告書或具備一定條件,如有問題請洽營業員)。
●客戶權益及注意事項
- 為維護投資人權益,本公司除依各類證券交易制度或服務之特性向客戶說明,並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業務紛爭之處理及相關之申訴,提供客戶公平適切之申訴管道。
- 本公司員工嚴禁下列行為:
- 不得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金錢及有價證券。
- 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未填具授權書接受非本人下單或代客墊款。
- 不得與客戶有借貸金錢、有價證券或為借貸金錢、有價證券之媒介。
- 不得代客戶辦理全權交割。
- 不受理現金收付作業,請勿將現金款項交付本公司員工代為辦理匯款/轉帳作業。
- 請妥善保管電子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證交付他人,影響自身權益。
- 受理申訴管道:
客戶對本公司所提供之交易或服務所生之紛爭,可透過以下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 客服電話:2928-3456#312、314
- 電子郵件:service@peicheng.com.tw
- 臨櫃受理: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二段116號3樓 (頂溪捷運站1號出口)
- 為加強服務品質,本公司確保從業人員知悉本辦法及遵守本辦法處理申訴,且以迅速與公平之原則處理申訴案件。
- 本公司辦理受理客戶申訴人員,對於經辦紛爭事件之客戶資料,除依法令接受必要之查詢外,將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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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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